【目的】 为了加强开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,预防技术盗窃类案件发生,维护治安秩序,保障公民、企、事业单位的人身和财产安全; 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 省 实际,制定本 规范 。【 适用范围 】 本 规范 适用于本 省 行政区域内从事 开锁 服务的 企业 单位和 个体户 ,以及相关管理活动。【办理 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】 开锁从业人员 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、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(一)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;(二)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**件及其复印件,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;(三) 取得 【 锁具修理 】 【锁具修理解码】专项能力证书;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;( 四 ) 《营业执照》 及其复印件;( 五 )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【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】已经备案的 开锁行业从业 经营者停业、歇业、转业,或者变更名称、 增减技术人员、 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,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、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注销备案信息。【 从业限制 】 开锁企业实行名录制管理,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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